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皖建安明电〔2008〕35号)
各市建委: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安委办〔200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36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现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以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督查,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个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深化和长效机制的建立,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努力实现省厅年初制定的“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双下降10%”的工作目标。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厅对17个地级市实施全面督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市本级外)对所辖县实施全面督查,县(含县级市)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其中市、县本级检查面要达到100%,即所有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都要实行自查,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面不少于1/3。各市要提高检查和督查的频次和质量,省厅将对各市实行“飞行督查”,重点督查不少于1/3的市。所谓重点检查的对象就是指近三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虽未发生安全事故但受到不良行为记录并被省、市、县通报的企业,以及目前仍存在各类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
三、督查内容
(一)对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的综合督查内容:重点对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省厅近期关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一系列部署的落实情况;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含各市、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应急管理体制和预案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危险源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