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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住[2008]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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