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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擅自撤出的,应当按照[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按照[延迟撤出期间物业服务总费用]        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本合同第八部分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解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本物业的具体情况和服务需求以附件的形式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部分 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或          申请仲裁。

第十一部分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二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
  第三十五条 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标准
  六、移交资料清单
  七、违约责任约定

  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自行车库

机动车车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文化活动场所

用房

合 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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