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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季度][半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按[季度][半年][一年]交纳,具体时间为。
  第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施工人员管理费、门卡工本费、开工证费、管线图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
  第十一条 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六部分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在办理业主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为    。
  3、在办理业主入住后[3个月]   月内,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在办理业主入住[30日]  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其他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六。
  4、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5日]      日内,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确认。
  5、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工程验收资料,并按照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6、按规划设计要求,为业主户内配置[电卡式计量表][燃气的输卡式计量表][远程抄送式水表]      ;各个分区[独立单独计量]       ,例如,[楼道照明][车库][庭院照明][动力用电][电梯][水泵]    等单独计量的电表;使用临水、临电的,应当按物业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费用差价。
  7、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8、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9、按时缴纳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服务费用。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30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3、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4、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5、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7、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将其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的,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8、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9、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及相关业主协商解决。
  10、属于甲方保修的业主自有物业,业主提出修理申请的,乙方应当给予协助,并对施工现场提出管理要求。
  11、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包括仍有未售出房屋的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2、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4、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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