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8〕49号)
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物业服务环境,市工商局与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分别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二、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传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予以公示。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成立业主大会后,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各区县工商分局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合同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六、各有关单位要注意收集合同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工商局、市建委反馈。
七、合同文本由定点印刷企业印制,当事人可以到各区县工商分局领取; 也可登录“北京工商”(www.baic.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或“千龙网”(www.qianlong.com)下载使用。
八、两个合同文本自2008年5月1日起推行使用。
附件: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2)
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2008--27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1
BF--2008--2712 合同编号: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