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订具体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公益宣传,大力普及传染病相关知识。
为使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预防接种基本知识深入人心,在全省实施“123”工程,即每个预防接种单位有1块长期宣传免疫规划知识的版报;结合“4·25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脊灰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日等活动,每县每年组织2次的大型社区宣传活动;各设区市每年在电视台、报刊或广播电台播出3期以上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在农村地区,特别在边远、贫困、城乡结合部等既往预防接种工作薄弱地区,广泛开展免疫规划的宣传,并利用查漏补种等活动开展入户宣传,将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宣传到每一家每一户,将预防接种的措施落实到所有儿童。要正确引导舆论,杜绝不符合实际的负面新闻报导。
七、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保持人员稳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立免疫规划科,从事免疫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是卫生专业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预防保健工作,未经认定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从事疫苗的预防接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边远、贫困、城乡结合部等地区流动和留守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其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八、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各地要定期对各地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并制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因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导致传染病暴发流行,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条例》和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