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赣卫疾控字〔2008〕1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保证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省政府已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全省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地要将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定期考核,抓好落实,要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