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每月10日前,各预防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规范》要求,将上一个月接种人数、疫苗种类及针次数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15日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各预防接种单位提供的接种人数、疫苗种类及针次数报县(市、区)卫生局。
第八条 每年1月20日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年度汇总情况和儿童免疫接种信息系统信息,填写《县(市、区)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统计表》(附表1),确定上年度各预防接种单位的接种人数、接种疫苗种类及针次数,于每年1月25日前上报县(市、区)卫生局审签后,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九条 每年3月份前,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经县(市、区)卫生局签章的《县(市、区)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统计表》,对上一年度接种补助经费进行结算,将其余所需接种补助经费直接支付各预防接种单位,并将该县上年度接种补助经费情况上报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份,将全市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上年全市的接种人数、疫苗种类及针次数报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 每年2月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省情况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实际接种的人次数发放给基层医务人员。村级接种人员接种补助经费,由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目标人群、疫苗种类、针次数及考核结果后,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各预防接种单位。
第四章 工作评估
第十四条 每年1月20日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预防接种单位的上年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主要指标有:儿童预防接种建卡率、建证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率和群众满意率。具体考核方案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