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下达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财社[2008]59号)
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保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的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33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接种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附件:
江西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是指基层预防接种单位免费为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提供的补助经费。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对承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
第四条 补助范围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接种、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疫苗接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第四条规定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必要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接种1剂次疫苗补助3元。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各县(市、区)财政局当年按规定将补助经费的70%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各预防接种单位;次年3月份以前,根据考核结果,各县(市、区)财政局将其余所需补助经费拨付至各预防接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