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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年满10周岁的异性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腾退家庭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腾退协议,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实施腾退(拆除)原住房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应每年按期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准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后,应发放《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违反本规定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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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编号:

  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村)  号(楼)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村)  号(楼)  单元   室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1-4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5-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页不够的,可以复印加页;第10-12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总资产净值符合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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