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住[2008]223号)


  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 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 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核定表》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