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控制煤烟型污染。
1.实行临时减排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对“十一五”期间天津市重点关停的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即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8、9、10、11号机组、陈塘庄热电厂1、2、3号机组、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津源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及时采取压低负荷或停运措施。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电网公司制定方案,并组织落实。
2.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内10吨/时以上在用燃煤设施,根据我市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状况,及时采取压低负荷或停运措施。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止运行。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3.强化电力企业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及电力部门建立环境管理协调机制,对重点烟气脱硫治理项目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已安装脱硫设施单位的运行情况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单位,经市或区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后由市物价部门及时取消其享受脱硫电价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及监督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落实区县人民政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年度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二)落实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扬尘污染控制执法责任制。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施工扬尘、散体物料运输洒漏、拆迁工程、“三堆”扬尘污染控制的执法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扬尘污染统一执法领导小组,形成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扬尘污染控制统一执法工作机制,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扬尘污染。
(三)加大对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政策倾斜。在环保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电厂脱硫、工业锅炉高效脱硫、油气回收治理以及燃煤锅炉改燃并网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继续强化行政监察力度。市监察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委局落实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各项工作实施监察,对未完成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目标任务的,根据监察部、原环保总局发布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