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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密闭运输装置破损的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仍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在我市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飞扬、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容部门依法处罚,并及时组织清扫污染现场。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落实相关工作转办单制度,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扬尘、拆迁扬尘问题,及时移送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处理;发现道路扬尘及道路撒漏问题,及时移送市市容委依法处理。

  (二)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新购置的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必须达到“国Ⅲ”标准;其他车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规定为准,否则,公安交管部门不予上牌照。

  2.加快高排放老旧在用车辆的更新淘汰。完成更新公交运营车辆3000辆、改造1000辆;更新出租车7000部,确保符合“国Ⅲ”标准的出租车辆达到1万部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

  3.建立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监管责任制,重点解决公交车冒黑烟问题。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上路行驶经环保部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坚决采取责令限期修复的措施,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予以强制报废;市道路交通委员会和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除严把运营车辆准入关和加速淘汰、改造尾气不达标的运营车辆外,还要建立严格的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监管制度,对冒黑烟的运营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把群众举报的冒黑烟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公交集团要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制和车辆维护、保养和治理资金,明确保养、维修、运营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并根据群众举报的冒黑烟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严重的公交车尾气排放状况的执法抽测力度,对抽查不达标车辆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转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石油销售单位要在全市供应符合国家《车用柴油》(GB/T19147-2003)标准的车用柴油和符合国家《车用汽油》(GB17930-2006)标准的车用汽油。市商务委和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油品供应及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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