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
(京建管〔2008〕24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巩固完善各项长效机制,落实劳务企业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中因施工队长行为不规范造成的企业内部劳资纠纷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00号令第三次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现就加强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企业在办理进京施工备案和施工人员情况备案时,应将所属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同时报送市建委。
本通知所称施工队长是指由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组织的管理人员。
二、施工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劳务企业任职。
劳务企业应当与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聘任期限一致。
三、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队长的监督和管理。
劳务企业在解聘施工队长时要妥善安置其所负责管理项目的农民工,确保不拖欠农民工资,不遗留劳务费结算支付问题和其他隐患。
四、劳务企业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时,应当向劳务发包企业提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中应当包括拟承担该劳务分包工程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劳务企业也可自愿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队长证书》。
劳务发包企业不得允许《手册》中未记录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进场施工。
五、施工队长在劳务分包作业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劳务发包企业、所属劳务企业的管理和所属省驻京建管处、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