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租赁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将租房补贴明细报送市住保办。市住保办于每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租赁中心专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可享受累计5年的租房补贴。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或者享受租房补贴累计满5年的,租赁中心停止发放租房补贴。申请人与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于解除租赁合同当月告知租赁中心。
第十七条 租赁中心应当记载申请人家庭已享受租房补贴的情况,在申请人家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者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的前1个月,应当告知其即将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租赁中心应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前1个月,在向市住保办报送租房补贴发放明细的同时,报送下月即将停发租房补贴的情况。市住保办自租赁中心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当月,停止向租赁中心划拨这些家庭的租房补贴。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对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5年、仍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困难家庭,经原申请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租赁中心可延长其享受租房补贴的期限。
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出租期限为5年,租赁期内租金、租赁保证金不作调整。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当腾退住房。对腾退住房确有困难的家庭,经主管部门同意,市保障住房服务中心应当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对承租人欠缴的房屋租金等,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
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所承租的成套独用经济租赁房,出售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核定。
第十九条 因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或者申请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经济租赁房而终止发放租房补贴的,市住保办凭租赁中心开具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退款单》,将其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本息予以退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中心应定期对申请人家庭承租住房的情况进行核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接受检查。房屋产权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查询申请人租赁住房和购买住房的情况。对申请人不接受检查的,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对申请人伪造相关证明,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及申请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未及时告知租赁中心的,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经济租赁房资格。对已骗取的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对已经骗租的经济租赁房,由市保障住房服务中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