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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局应当对房屋租赁关系进行核查。经核查租赁关系符合规定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上加盖“经济租赁房”印记。

  第十条 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家庭,均需提供由指定银行出具的租赁保证金存储凭证。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单人家庭1万元;两人和三人家庭2万元;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3万元。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所承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缴存。

  租赁保证金存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申请人家庭退出经济租赁房时一次性结清本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领租房补贴应当到租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书》,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租赁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

  (三)申请人持《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5日内到指定银行存储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期限存储的,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

  (四)收款银行将申请人交款情况于次日转交租赁中心后,由租赁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领取通知单》,并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家庭人口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月持相关证明到租赁中心提出调整申请。租房补贴标准在申请人提出调整申请的当月保持不变,自次月起租赁中心按调整后的标准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领取通知单》出具当月开始计发,租赁合同解除或享受租房补贴期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中心于每月25日前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和租赁中心应分别设置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金专户,对租房补贴资金进行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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