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单人家庭每月补贴250元,两人和三人家庭每月补贴375元,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每月补贴500元。
第六条 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保障标准为:一个家庭限定承租一套住房;原则上单人家庭租赁单间住房,三人(含三人)以下的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以上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三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
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承租人按照租金标准的50%交纳个人负担部分,管理部门按照租金标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房屋所在地区住宅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水平和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因家庭住房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市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超出租赁标准租赁住房,超出标准部分的租金,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不予补贴。
第七条 已申请经济租赁房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已申请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同时申请经济租赁房。
申请后自行放弃补贴资格或变换住房保障方式的,不得再次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由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材料向负责其房屋拆迁的拆迁单位提出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三)家庭收入证明(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提供其中一种证件即可)。
经拆迁单位受理、初审后,区房管局审核、公示,并向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备案。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出具《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第九条 持有《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但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