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过渡性安置工作,完善经济租赁房保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租赁房制度包括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两种方式。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是指由符合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家庭通过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租房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是指符合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家庭承租由管理部门提供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经济租赁房的主管部门。各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经济租赁房资格审核工作。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负责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管理等相关工作。天津市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对象为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2003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且年收入低于2.2万元的非农业户籍家庭。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者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家庭。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16万元(含16万元)以下。
申请人及其同户籍家庭成员已购买住房(含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租赁房的,不得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第五条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平均水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