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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委在监督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以备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况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依据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的;

  (二)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

  (三)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变更、解除以及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施工合同核销手续的;

  (四)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

  (五)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施工合同履行数据的;

  (六)对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

  (七)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工程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未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

  (九)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的工程。

  (一)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

  (二)因拖欠工程价款或者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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