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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区县建委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核销单,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施工合同的核销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每隔三个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价款支付、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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