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书面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三份(双方签字、盖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证文件原件;
(四)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建委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