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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并采取附加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套型比例和建筑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条件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住房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配建项目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商品住房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住宅强制性技术规范,落实三步节能和中水入户等要求,鼓励太阳能利用,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开发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建委报审建设标准和方案,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建设,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建设标准、违约责任和罚责等内容。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家庭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确定。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须携带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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