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精神,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逐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及销售管理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工作。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测定销售价格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