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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2008年文明安全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2008年文明安全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单位:

  为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集中全力办好一届出色的奥运会,我市各项建设任务都积极紧张地加快了建设步伐。为做好今年文明安全工地的创建、评审活动,配合“平安奥运行动”,科学规范有序的推进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开始至2008年5月5日止为创建文明安全工地工程接受申报时间。各施工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创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创建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进行初审。

  填写《创建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申请表》时请按照申请表格下方的注意事项认真填写,其中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应根据施工许可证项目内容和施工企业工商注册名称准确填写,工程所在地点应详细具体,施工许可证号和开工竣工日期必须按照施工许可证项目内容如实抄录,施工部位和已完成工作量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层数或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造价。达标考核评定栏企业不必填写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检查确认填写。企业所申报的创建工程必须按照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申报。

  二、各区县建委在上述期间收到施工企业上报的《创建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申报表》时,应及时按照京建施〔1998〕1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创建工程进行考察评审,对申请表填写内容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盖章,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报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同时将辖区内的全部申报工程汇总后填写《区县文明安全工地申报工程汇总表》(附件三),并制成电子版于2008年5月10日前报到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三、区县建委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创建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申报表》后,应及时对施工企业申报创建“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工程现场认真进行管理状况考察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告知创建工程。得到考核评审通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现场明显处设立“创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标志牌,提请社会公众监督。创建标志牌由施工单位自行制作,具体式样和文字规定另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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