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教育、水利、交通、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到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可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实行工程建设双向担保制度。建设部门要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推行工程建设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点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尤其是对有过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或投资人,实行强制性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应依法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严格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里,不得由不具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代发或将工程承包款和工资款混发给包工头。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四)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控,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认真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要继续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覆盖范围。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各行业内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各地、各部门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收取,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核准一定数额的应急资金,不再按项目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实施劳动者维权告知制度。在全省各类建筑工地设立《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告知农民工的法定权利、维权途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等,使劳动者知法、懂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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