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延缓按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
(六)实施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土地、规划、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公告建设单位、资金来源、项目用途和投资概算等。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管理。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时,应核实其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
(二)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专用账户建设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证明,房地产项目或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承接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同时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担保保函)。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建设单位应与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签订协议,出具资金证明单位应履行的相应审查义务,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资金。
(三)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书面合同应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纠纷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避免由于合同约定不清产生纠纷,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合同备案时,还应将招投标文件一并备案。承发包双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
(四)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对情节严重或恶意拖欠的,应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政府投资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建设方式外,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标准、偿还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同时,建设单位必须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