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项目准入和资金监管
(一)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地区和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转报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暂停补助资金的安排。对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府性收费等)做出安排,按资金管理渠道及时清欠。
(二)严格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分别履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手续。对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在拖欠工程款清偿之前,发展改革、土地、环保、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新的投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项目建设资金审核。各级发展改革委应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投资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或承诺;属于全部或部分自筹资金的,对自筹资金部分,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其它投资来源证明;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明。对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未被批准的,一年内不予审批、核准其新建项目。已经批准的,三年内不予审批、核准其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应与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出具资金证明单位应履行防止建设单位挪用资金的监督义务。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控制。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控制,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估算和其它控制指标。确需调整的,须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概算超过投资估算最高限额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委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在未达到整改目标之前不得批准其概算调整。
(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行为。政府投资项目须由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结算)等进行财政评审的,财政评审机构在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及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审计机关根据
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项目已编制完竣工决算或已具备相应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由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