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2007〕1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要求,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办公厅原则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 件
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防欠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文件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清欠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防欠长效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开透明、平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预防新欠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促进我省的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中原奠定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立项、投资、建设等有关活动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资金筹集、工程款支付等负全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