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房及登记备案。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到市场上租房,但租赁其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房管局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关系进行核查。
申请人家庭在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失效日始,应当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三)领取补贴。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件,到户籍所在的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管局将核查符合规定申请人的租赁住房相关材料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申请人所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四)公布结果。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应将上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申请和核准:
(一)申请及核准。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房管局复核、公示,并建立申请人家庭管理档案,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备案。
(二)分配房源。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通知各区(县)交纳其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区(县)负担的补贴资金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0元;各区(县)交纳的补贴资金将根据廉租住房配租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市住保办根据各区(县)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实际户数,进行综合平衡后调整指标,向各区(县)分配廉租住房。区(县)房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申请人进行分配。当房源不能满足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需求时,区(县)房管局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申请人入围人选及轮侯顺序。区(县)房管局应将廉租住房分配结果予以公布,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