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中有因上学、入托暂时居住在此的本市(外)孙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常住的人员不计入享受补贴人数。
4.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家庭收入按认定的申请人家庭补贴人口的收入总和计算。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其中:
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月收入按我市城镇职工上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对明显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月收入按实际核定。
对“4050”人员(指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的,核定的月收入按不低于当年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认定。
对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的人员,没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计算。
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收入按零计算;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须高于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核定的月收入应不低于当年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学人员,由所在全日制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等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开具在学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
(3)申请家庭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优抚待遇人员的月收入,按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计算,并计入家庭总收入。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或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家庭不审核家庭收入。
(4)申请家庭中有患重大疾病的人员,经区县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属实的,其收入可不参与家庭收入认定。
(二)实物配租:
1.配租标准。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2至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居室单元住房;3人以上的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3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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