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按有关规定实行租金核减政策。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三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条件及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条件及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住宅建设规划、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 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条件:
(一)租房补贴:
1.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2)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
(3)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2.8万元(含)、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的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中住房困难家庭;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导致原房屋置换、变卖2年以上,现租房居住,无力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