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4.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三)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本;
3.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4.制定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四)关于报送方式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采取公文交换、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关于监督措施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审核或者备案的,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备案规定》的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可以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期限予以说明;对于经审查认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相冲突的,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对于拒不自行纠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
经审查认定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自行纠正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按季度公布目录,并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合法、不适当的,不予公布、抄送。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市政府《备案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备案职责,加强备案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做好各乡镇政府、所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每季度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不定期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开展备案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