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漯政办[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漯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但目前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县区、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认识不到位,有件不备案、报备案不及时、年底突击报备案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以抄报、抄送形式代替备案报告,上报材料不齐全,给备案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政府法制工作重要内容,摆在应有的位置,狠抓落实,确保《备案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为进一步把《备案规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结合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根据《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
1.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2.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