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相关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再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诊疗设备的处置证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参加普查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清单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普查方案及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普查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详细说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1年之内的检测报告及防护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