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经核准的放射诊疗科目;
2.普查方案合理、周密,质控措施有效;
3.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防护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合法。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持有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2006年3月1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其中1和4项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