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九条。
5.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许可条件:
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许可条件:
变更相关项目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自愿申请,放射诊疗设备处置合法,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