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8〕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
18号 许可事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含许可证的校验、变更和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第
六条。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