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参加公开招聘试题命制或担任考官;
(二)对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独立提出评分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参加公开招考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开招考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应聘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透露考题以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内容;
(二)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三)未经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发表有关公开招考方面的言论;
(四)符合国家及我市职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规定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
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公开招聘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业绩突出,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遴选专家库成员通知,公布入库专家资格条件;
(二)单位推荐或专家个人自荐;
(三)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推荐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确定候选成员名单;
(四)候选成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聘任手续,并发给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市人事主管部门予以解聘:
(一)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
(二)经有关部门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