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资格初审由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
第十一条 面试由人事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考务工作可委托用人单位承担。
艺术职员面试的基本程序为:
(一)对应聘人的艺术作品、艺术成果等进行评估;
(二)对应聘人分命题科目和自选科目进行艺术才艺现场展演或操作。
体育职员面试的基本程序为:
(一)对应聘人所带运动员最好运动成绩评估及本人最好运动成绩评估;
(二)对应聘人进行训练课质量测试。
第十二条 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面试考官组,负责在面试中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测试及评分,并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
考官组设考官5名,分别由专家3名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负责人各1名组成。专家考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1名专家可连续被抽选为考官,但最多不得超过3次。
考官组另设考试监督员、计分员各1人。其中监督员由人事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委派。
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笔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委托专业考务机构组织。进入笔试的人员范围按面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及笔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不低于3∶1的比例确定。进入笔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按面试实际合格人数笔试。
专业考务机构应当将笔试成绩提供应聘人本人查询。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的笔试和面试中基础专业知识测试、评估及才艺展演、操作或训练课质量测试等三部分的测试分值分别按20%、30%、5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用人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招聘工作岗位需要及专业分类的不同,适当调整各部分测试分值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但调整后的计分比例必须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拟聘人选按拟聘人数和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并由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