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08〕2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中小学校:
现将《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
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的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留校或入校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是指上述学校中实际在校就读的所有学生。所称“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
《条例》第
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教学日中,七时至十八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第三条 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内,学生是否留校或入校,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愿选择,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学生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守则)。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工作,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四时内,学生进出学校应当逐一进行登记,登记具体办法由各学校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电脑智能系统管理,登记应有学生姓名、班级、出入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做好登记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