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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3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5,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200人(寄宿制学校9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在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4 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5㎡;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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