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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标准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4㎡;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
  设有实验室;
  设有音乐、美术、书法、地理、语言、计算机、劳技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设有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25册,报刊种类≥6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12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3-5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团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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