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本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执行本标准。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5.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校园校舍
|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
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积≥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同意书;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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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址
|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
|
3
| 规模和班额
| 班级数≥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具体班额标准由审批机关根据教室面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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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活动及辅助用房
|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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