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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建委不组织任何强制性考前培训,凡符合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学历和职称: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项目负责人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五)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第七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一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有学历要求的,还需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负责人须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项目负责人须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提交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受理、审核工作,符合规定且各项资料齐全的,报市建委决定,市建委决定后,公告合格人员名单并由注册中心制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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