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8〕27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单位(含中央施工企业),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类人员及其范围,按照《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完成。
第二章 考试、考核
第四条 市建委每年一月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计划,每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市建委编制并公布考试大纲,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