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深府〔2008〕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0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是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的一项重大市情市力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了解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全市重大经济决策提供翔实有力的基础数据和依据。
由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市经济总量、结构和产业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深圳国际化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认真贯彻国家整体部署的同时,还要根据我市市情特点,认真制订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通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