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内部保安组织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保安员身份证和资格证复印件;
(四)内部保安组织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本市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单位内部保安组织和自行聘用的保安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外营利性保安服务项目;
(二)武装押运保安工作。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九条 保安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安服务。申请保安员资格证应当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五)须经专门培训,并经公安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从事武装押运护卫的相关专业保安员除满足前款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保安员工资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低位数。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烈士。
第二十二条 保安员根据合同要求,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服务场所正常秩序,保护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权益;
(二)提供保安服务时,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大方、服务热情、仪表整洁;
(三)办理出入服务区域的车辆、物品的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拒绝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车辆、物品,可拒绝出入保护区域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