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从事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力护卫,押运守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保养、维修或者提供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安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支持和尊重保安工作。
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依法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为保安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方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经营活动。
第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员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
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市、区公安机关可以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或者征用保安装备,市、区公安机关调用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员和征用保安装备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是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物价)、税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