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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
  (一)店外占道经营、沿街流动销售商品;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擅自设置各类棚亭、摊点或者搭建建(构)筑物;
  (四)乱投送各类宣传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五)在临街建筑施工中未按规定设置围挡、堆放物料;
  (六)违反规定在临街房屋的房顶、阳台、外走廊和窗外,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篷帐、杂物;
  (七)在树木花草上晾晒衣物等物品;
  (八)其他有碍市容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粪便;
  (四)扒捡垃圾;
  (五)焚烧落叶、枯草、杂物、垃圾;
  (六)擅自在广场和道路两侧冲洗车辆;
  (七)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八)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爱护道路交通、城市绿化等市政设施。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火车站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行政许可部门作出许可后,应当将许可事项内容告知洛阳车站地区管理处。
  经批准占用、挖掘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方式等要求实施。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
  (一)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时段通行;
  (二)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
  (三)公交车辆、出租汽车未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乘客;
  (四)长途客运车辆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
  (五)残疾人代步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其他车辆非法营运;
  (六)擅自设立车辆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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