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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8〕63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发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采取定期申请、集中审查、统一销售的办法进行。每期可推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信息和申请时间,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于适当时候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点、套数、户型面积、计划竣工时间、拟销售价格及申请、审核时间等。

  二、申购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销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确定后于每年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已参加享受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取得购房资格后,实行轮候购买。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初审。

  ⒈ 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领取《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及其它有关情况。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是否享受福利分房情况,由家庭成员各自所在单位(无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确认、签名盖章,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由申请人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向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时,应当出具现居住情况证明,相关部门应予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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